本章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卖方所供的设备符合*4章节规定的要求。 8.1.2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1章节的规定。 8.2监造 8.2.1 监造依据 根据本合同和电力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8.2.2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卖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格上履行签字手续。卖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R点:卖方只需提供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点:卖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 H点:卖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买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停工待检。 买方接到见证通知后,及时派代表到卖方检验或试验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如果买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W点可自动转为R点,但H点如果没有买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卖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买方商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果更改后,买方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