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概述 6.1.1 本部分规定了合同执行期间对供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供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要求。 6.1.2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星期内,向需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6.1.3 需方的监造、工厂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并不免除供方应负的质量责任。 6.2 工厂检查 6.2.1 工厂检查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供方需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查和试验。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6.2.2 检查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加工、组装、试验、出厂试验。 6.2.3 供方检查的结果要满足标准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供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需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供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需方。 6.3 试验 6.3.1 工厂和现场试验 每个部件应进行必要的工厂试验,以保证工艺和材料无瑕疵,确保设计和结构满足本协议要求。 供方应提交工厂和现场试验的计划。合同执行期间应确定特定的试验计划。 需方有权检查产品的制造过程和见证工厂试验。供方应在工厂试验前通知需方。供方应提供详细的检查计划。工厂检查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在现场需方人员将对设备尺寸和外表进行检查。需方还将按照较终图纸对外部层敷联接的质量和各部件的尺寸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任何缺陷和尺寸偏差,需方有权拒绝接受或要求供方进行修补。 6.3.2试验报告 试验的鉴定报告应提交需方确认。 7、清洁,包装,运输与储存 7.1 清洁 设备及附件在装运前应是内外清洁的。接触工艺介质的设备表面应没有大的污染物诸如松散的颗粒、沉淀物等。 7.2 包装与运输 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采取防雨、防潮、防碰、防震、防止杂物进入零部件内等措施,以免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振动和碰撞引起零部件的损坏。供方应提供设备包装示意图。 7.3 储存 供方应对设备的储存提供指导。 7.4 产品包装、运输、储存应符合有关规定。 7.5凡由于供方包装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需方对多次使用的**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2个月内返还供方(费用由供方承担)。 7.6组装 合同设备应尽量在供方工厂完成组装,以尽可能减少现场的拼装工作量,以提高安装质量与效率。工厂拼装尺寸应以运输工具所能承担的较大尺寸为限。对于易受潮或现场拼装容易导致合同设备损伤或损害的尤其应整体交付至交货点。 供方应对合同设备的组装情况、需进行现场拼装的合同设备应作出详细说明,以便需方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