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雾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应符合国际相关标准和国内较新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加工制造前应按照本规范书的要求,编制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检查计划报需方认可。 1.3.1.3除雾器的所有原件应该按介质的规范表采用相应的材料制造。 1.3.1.4供方应提供每个除雾器进出口冲洗循环程序(暂停的次数)的相关数据(与负荷有关),协调FGD的水平衡。 1.3.1.5供方应提供除雾器系统所必需的设备,并应提供适合内衬玻璃鳞片吸收塔的整个除雾器支撑结构及除雾器外壳的设计。 1.3.1.6供方应采取措施使所有烟气均不会产生烟气“逃逸”。 1.3.1.7除雾器的设计应尽量使维护工作量减到较小,支撑结构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1.3.1.8除雾器的设计应充分考虑芯片的断面的设计、芯片间的距离、芯片的布置、冲洗系统的设计和喷嘴的选择等对除雾器运行的影响。 1.3.1.10除雾器整个系统应该对流经介质、混浊液的夹杂物、固体颗粒的含量及冲洗喷嘴的压力等运行条件有很强的适应范围,即要在各运行条件、参数发生变化时仍有较好的除雾效果,并且各保证值不变。 1.3.1.11喷嘴在设计中应具有良好的雾化状态并考虑防堵措施,要确保整个除雾器表面均能被冲洗到,喷嘴至少具有150%的重叠部位(平均)。 1.3.1.12为保证现场安装工作顺利进行,结构件在出厂前应进行预组装,以保证现场组装尺寸。请供方在投标书中列出需要在出厂前进行预组装的结构件清单。 1.3.1.13除雾器脱除液滴尺寸要求: 除雾器应能脱除至少99%的大于或等于15微米的液滴。 在所有工况下(直至达到100%锅炉负荷)除雾器下游的自由残留水分不应该**过50mg/Nm3(干基)。 供方说明达到上述分离效率时的可接受的较大烟气量。